39 甲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乙。惟該房屋因丙之過失致毀損滅失。一年後,甲死亡。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消滅時效已完成,乙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B)房屋已毀損滅失,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
(C)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D)乙得向甲之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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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9), B(1061), C(2890), D(619), E(0) #2851621
統計: A(249), B(1061), C(2890), D(619), E(0) #2851621
詳解 (共 10 筆)
#5326452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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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028
速解:遺贈之因他人滅失而取得損害賠償權,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推定為遺贈。若沒有權利可請求,比如自然滅失,則該遺贈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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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2864
補充
23 甲立遺囑遺贈乙房屋一棟與土地一筆。其後,該房屋因地震而全毀,但甲未再重建。甲死亡時,甲對乙所為房屋之遺贈為: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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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147
39 甲立遺囑遺贈其所有之房屋一棟於乙。
惟該房屋因丙之過失致毀損滅失。
一年後,甲死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消滅時效已完成,乙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B) 房屋已毀損滅失,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D) 乙得向甲之繼承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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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遺贈 乙 房屋
但 丙 過失致毀損滅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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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
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
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
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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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9521
(A) 消滅時效已完成,乙不得向丙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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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但在甲死亡時,該請求權已轉為遺產,其時效問題應由繼承人乙(或繼承人乙所主張的權利)來處理,而非直接認定乙不得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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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房屋已毀損滅失,不屬於遺產,遺贈無效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C) 推定以甲對丙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遺贈
【民法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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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84 條】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1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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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房屋已不存在,但法律上會推定該遺贈標的轉變為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遺贈並未因此無效,甲對丙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即原房屋的價值)已成為遺產的一部分,並由乙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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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乙得向甲之繼承人請求【土地登記規則第 123 條】
1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1 受遺贈人申辦遺贈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應由繼承人先辦繼承登記後,由繼承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如遺囑另指定有遺囑執行人時,應於辦畢遺囑執行人及繼承登記後,由遺囑執行人會同受遺贈人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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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繼承人與乙的關係是「遺贈義務人」,乙是「受遺贈人」,乙應向繼承人請求移轉損害賠償請求權或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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