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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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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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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2年 - 102-3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34198
年份:
102年
科目:
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39.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有關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得與本事業之其他期貨信託基金合併
(B)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應同為對不特定人募集或同為對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 金
(C)合併之期貨信託基金在運用期貨信託基金資產及執行交易或投資上應無顯著困難
(D)如消滅期貨信託基金最近三十個營業曰淨資產價值平均低於新臺幣六千萬元,且存續期貨信託基 金之期貨信託契約内容未修改者,得逕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該合併案,毋須經受益人會議同意合 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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