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假定吳董事長已知本次公司A每股配息金額,但仍辦理公司A之本金自益孳息他益股權信託,委託人及本金受益人為吳董事長,孳息受益人為女兒甲,依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實質課稅函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司A本次股息應列入吳董事長之所得
(B)公司A本次股息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C)受託人支付本次股息給受益人女兒甲時,該股息不列入吳董事長之贈與總額
(D)受託人支付本次股息給受益人女兒甲時,該股息應列入吳董事長女兒甲之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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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0), C(9), D(24), E(0) #3414137

詳解 (共 1 筆)

#6766252
這題關鍵在 「股票孳息他益信託」的實質課稅規定:

依財政部函令,若信託契約成立前,委託人已知配息金額,則該股息仍視為委託人(吳董事長)的所得,不得以信託規避課稅。

因此股息所得屬於 吳董事長(不是女兒)。
受託人支付給女兒的部分,會被認定為吳董事長的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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