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王律師、李律師及陳會計師等三位信託監察人於執行職務時,意見不一致,依法其處理方式須為下列何者?
(A)信託契約可約定由信託監察人以過半數決定
(B)由受託人決定
(C)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共同決定
(D)由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8), B(0), C(16), D(26), E(0) #3227126

詳解 (共 2 筆)

#6331327
依據《信託法》第55條規定: 信託監察人...
(共 7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
#6333802

在信託監察人執行職務時,若意見不一致,處理方式應依據信託契約的約定。如果信託契約中有明確條款規定,信託監察人可由過半數決定,則應遵循該約定。因此,選項 (A)「信託契約可約定由信託監察人以過半數決定」是正確的。

其他選項分析:

  • (B) 由受託人決定:信託監察人的職責是監督受託人,若意見不一致,應由監察人集體決定,而非由受託人單獨決定。

  • (C) 由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共同決定:這種決策方式可能涉及利益衝突,通常不適用於解決監察人間的意見分歧。

  • (D) 由信託監察人聲請法院裁定:在未依信託契約約定的情況下,法院裁定可能是最後的解決方式,但應優先考慮契約內部的決策機制。

因此,最適當的處理方式是依據信託契約的約定,若契約中有關於信託監察人決策方式的規定,則應遵循該規定。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