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乙二人係同一公司之同事,均有意爭取擔任該公司轉投資之投信事業董事職務,但甲受期貨交易法解除職務處分剛滿三年;乙受票據經拒絕往來但已恢復往來。依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規定,誰不可擔任?
(A)甲
(B)乙
(C)甲、乙均可擔任
(D)甲、乙均不可擔任
(A)甲
(B)乙
(C)甲、乙均可擔任
(D)甲、乙均不可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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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1), B(221), C(683), D(47), E(0) #3090204
統計: A(991), B(221), C(683), D(47), E(0) #3090204
詳解 (共 7 筆)
#6199217
不可擔任
1、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5年
2、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2年
3、曾犯公務或業務侵占罪→2年
4、違反證券交易法或本法規定→3年
5、違反銀行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3年
6、違反信託業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信託業務→3年
7、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或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3年
8、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往來
9、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10、受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或第一百零四條解除職務之處分→3年
11、曾擔任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董事、監察人,而於任職期間,該事業受證券交易法第六十六條第三款或第四款之處分,或受本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停業或廢止營業許可之處分→1年
12、受期貨交易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撤換或解除職務之處分→5年
13、經查明接受他人利用其名義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業務人員
14、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從事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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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826
甲、受期貨 交易法解除職務處分剛滿三年 (( 正確是須滿5年才可擔任,故還無法擔任
乙、受票據經拒絕往來但已恢復往來。 ((已回復往來,顧可以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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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詢問依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 規定,誰不可擔任?
不可擔任答案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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