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甲簽發平行線支票一紙予乙,金額為新臺幣 3 千萬元,乙執之向其擔任負責人之 A 銀行提示付款,
並逕行兌領現款。依票據法之規定,有損害賠償責任之設計,請問賠償金額最高為何?
(A)以發票人所受之實際損害為限
(B)新臺幣 3 百萬元
(C)新臺幣 3 千萬元
(D)以不超過支票金額之三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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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65), C(399), D(14), E(0) #2090079
統計: A(120), B(65), C(399), D(14), E(0) #2090079
詳解 (共 3 筆)
#3672430
票據法 第139條
支票經在正面劃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融業者支付票據
金額。但該特定金融業者為執票人時,得以其他金融業者為被背書人,背
書後委託其取款。
劃平行線支票之執票人,如非金融業者,應將該項支票存入其在金融業者
之帳戶,委託其代為取款。
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
,委託其代為取款。
劃平行線之支票,得由發票人於平行線內記載照付現款或同義字樣,由發
票人簽名或蓋章於其旁,支票上有此記載者,視為平行線之撤銷。但支票
經背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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