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關於寵物未辦理登記規定,何者為是?
(A)飼主應於寵物出生日起四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以下簡稱登記機 構)辦理寵物登記及植入晶片:經勸導拒不改善者,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 萬 5000 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之。
(B)特定寵物出生後應即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但經獸醫師 診斷不適植入晶片者,於獸醫師診斷書所載不適植入期間屆滿或 條件成就前,得免植入晶片及辦理登記。
(C)以上皆是。
(D)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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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5), C(110), D(4), E(0) #2337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