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
險之契約行為,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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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50), C(2778), D(42), E(0) #1359755
統計: A(372), B(150), C(2778), D(42), E(0) #1359755
詳解 (共 5 筆)
#1482526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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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32
樓上(B),應該是指保險公司在支付A賠償金後,取得了法理上向B索賠之權 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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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668
承樓上....代位權案例補充說明.....
A車撞壞B車,修理費15w萬,B向保險公司C求申請理賠完成,保險公司C可以理賠限度內向A求償修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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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935
保險法中的複保險(Reinsurance)是指要保人針對同一保險利益(例如同一棟房子)與同一保險事故(例如火災),分別與數家保險人訂立多個保險契約的行為,目的在於防止不當得利,確保保險回歸「損害填補原則」,而非讓人賺錢。複保險涉及《保險法》第35條至38條的規範,要保人有義務通知各保險人,若惡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契約可能無效;善意複保險則依約定比例分擔,總賠償不得超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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