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 險之契約行為,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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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150), C(2778), D(42), E(0) #1359755

詳解 (共 5 筆)

#1482526


第35條(複保險之義意)
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9條(再保險之意義)
再保險,謂保險人以其所承保之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53條(保險人之當然代位權)
  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保險人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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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2238
用自己的話理解看看,有錯請指正(A)再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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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0032

樓上(B),應該是指保險公司在支付A賠償金後,取得了法理上向B索賠之權  會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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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668

http://booklaw119.pixnet.net/blog/post/399983911-%E4%BD%95%E8%AC%82%E6%B1%BD%E8%BB%8A%E4%BF%9D%E9%9A%AA%E4%BA%BA%E7%9A%84%E4%BB%A3%E4%BD%8D%E6%AC%8A%EF%BC%9F

承樓上....代位權案例補充說明.....

A車撞壞B車,修理費15w萬,B向保險公司C求申請理賠完成,保險公司C可以理賠限度內向A求償修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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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1935

保險法中的複保險(Reinsurance)是指要保人針對同一保險利益(例如同一棟房子)與同一保險事故(例如火災),分別與數家保險人訂立多個保險契約的行為,目的在於防止不當得利,確保保險回歸「損害填補原則」,而非讓人賺錢。複保險涉及《保險法》第35條至38條的規範,要保人有義務通知各保險人,若惡意不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契約可能無效;善意複保險則依約定比例分擔,總賠償不得超過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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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97662
未解鎖
第35條(複保險之義意)投保人對於同一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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