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保險法》規定,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
險之契約行為,為下列何者之定義?
(A)再保險
(B)保險代位
(C)複保險
(D)強制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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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7), B(123), C(4120), D(38), E(0) #1990958
統計: A(467), B(123), C(4120), D(38), E(0) #1990958
詳解 (共 8 筆)
#3339607
(一)複保險
複保險顧名思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是不當得利禁止原則的實踐,我國大法官解釋第576號更明白表示,複保險之規定在人身保險中不適用,故依實務見解,討論有無複保險的問題,只需探究財產保險之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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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4214
【微調上述摩友說法】
再保險:
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
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
複保險:
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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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2524
複保險
顧名思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
再保險
是指「保險人」(保險公司)以其所承保的危險,轉向他保險人為保險之契約行為,俗稱「轉保」或「分保」。它的性質屬於一種責任保險,即保險人將其所承保責任之全部或一部,移轉於他保險人而締結的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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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0886
再保險(Reinsurance)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的危險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他保險人辦理保險,即保險的保險。或視為保險人之間的責任分擔,即分保。
複保險顧名思義,是指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保險法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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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1860
數個-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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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7097
再保險 「保險人的保險」
這是保險公司為了分散自身承擔的風險,將其承保的部分或全部責任,轉嫁給另一家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行為。
合約關係: 存在於「原保險人(保險公司)」與「再保險人」之間。
目的: 分散風險、限制損失、擴大承保能力。
與要保人關係: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 31 條,原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對再保險人無賠償請求權。
複保險 「多張保單保同一標的」
這是指要保人(保戶)針對同一個保險利益、同一個保險事故,與數家保險公司分別訂立數個保險契約。
合約關係: 存在於「要保人」與「多家保險公司」之間。
通知義務: 要保人應將他公司的承保金額及內容通知各保險公司(《保險法》第 35、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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