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3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件應如何規範?
(A)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B)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C)行政機關得自由裁量
(D)應一律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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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1131), C(47), D(178), E(0) #308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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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5784902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13號解釋,對人民處以行政罰,其處罰構成要件應如何規範?
(A) 得以行政規則定之
(B) 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
(C) 行政機關得自由裁量
(D) 應一律以法律定之
解釋字號:釋字第 313 號
解釋文:
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 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 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然後據以發布命令,始 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權利之意旨。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雖係依據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二條而訂定,惟其中因違反該規則第二十九條 第一項規定,而依同規則第四十六條適用民用航空法第八十七條第七款規 定處罰部分,法律授權之依據,有欠明確,與前述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 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https://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48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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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謂行政罰?其內容種類為何?
所謂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
依行政罰法第1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行政罰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行政罰法所稱之行政罰,係指行政秩序罰而言,不包括「行政刑罰」及「執行罰」在內。
又行政罰法乃為各種行政法律中有關行政罰之一般總則性規定,故於其他各該法律中如就行政罰之責任要件、裁處程序及其他適用法則另有特別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另行政罰法所規範行政罰之裁處,性質上為行政處分之一種,有關裁罰之程序或相關事項,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規定,除行政罰法就行政程序事項另有特別規定外,仍應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規定。
行政罰法種類包括:
一、罰鍰;
二、沒入;
三、其他種類行政罰。
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1.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2.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處分。
3.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4.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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