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內容規範,下列何者為是?
(A)兒童係指未滿十二歲之人;少年係指十二歲以上未滿二十歲之人
(B)主管機關應每三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 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C)兒童不得有吸菸、飲酒、嚼檳榔之行為;但少年之限制標準稍寬
(D)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 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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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236), C(35), D(786), E(0) #1341687

詳解 (共 2 筆)

#1442880
(A)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B)第 13 條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 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C)第 43 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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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3566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第 57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

,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

知之。

2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

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

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3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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