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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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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7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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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71772 |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_新進職員甄試_政風、地政:2.民法#71772
年份:
106年
科目:
國營事業◆民法
39. 有關民法第188條規定僱用人之侵權責任,下列何者為非?
(A)僱用人與行為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B)須因受僱人執行職務
(C)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D)僱用人對受僱人沒有求償權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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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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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 20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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