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其中定價2,000元之藍芽耳機因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200元,引 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A)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B)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C)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甲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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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24), C(80), D(1), E(0) #3330157

詳解 (共 1 筆)

#6445837
某甲公司於網路銷售產品,其中定價2,000元之藍芽耳機因職員乙一時疏失誤打為200元,引來丙下單購買,請問甲公司可否依民法第88條之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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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屬於內容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B) 屬於表示行為錯誤,甲公司可以撤銷其意思表示
(C) 職員乙因過失誤打價金,甲公司無法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D) 誤打價金於網路為職員乙之過失,與公司無關,甲公司可撤銷錯誤之意思表示

民法第 224 條本文
債務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民法第88條
Ⅰ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內容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示行為錯誤),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Ⅱ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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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錯誤是指當事人對於法律行為的核心內容有誤解,導致其作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的意圖不符。

表示行為錯誤是指表示方法有所錯誤,表意人之主觀認知(法效意思)並無錯誤,只是在將法效意思表示時(表示行為),發生錯誤的情形。

本題之錯誤係表示行為錯誤,原得依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惟因該錯誤之發生係甲公司之使用人職員乙一時疏忽所致,依民法第224條之規定,甲應對乙之過失負同一責任,即甲有過失,依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得撤銷其意思表示,答案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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