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針對非專業投資機構之客戶,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對全權委託投資之決定,應注意那些事項?
甲.投資經理人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乙.投資分析
為投資決定之依據;丙.投資經理人依據投資分析,即可執行買賣事項
(A)僅甲、丙
(B)僅甲、乙
(C)僅乙、丙
(D)甲、乙、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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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 B(2243), C(41), D(748), E(0) #2035332
統計: A(78), B(2243), C(41), D(748), E(0) #2035332
詳解 (共 3 筆)
#3668207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
第34條
受任人運用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應依據其分析作成決定,交付執行時應作成紀錄,並按月提出檢討,其分析與決定應有合理基礎及根據。前項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之方式,受任人應訂定於內部控制制度,並 確實執行,且應留存紀錄,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第35條
全權委託投資之投資或交易決定,應由投資經理人依據前條投資或交易分析及考量客戶各項委任條件後,客觀公正地依客戶別作成投資或交易決定,再通知業務員執行買賣等事項;投資分析與決定並應有合理之基礎及根據。投資經理人交付業務員執行買賣時應作成紀錄,不得僅以口頭方式為之,以避免誤聽及無合理依據之交易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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