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公司性質上屬於
(A)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
(B)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
(C)非營利性質之社團法人
(D)非營利性質之財團法人。
統計: A(1154), B(329), C(9), D(3), E(0) #1513648
詳解 (共 2 筆)
財團法人與社團法人的區別
(1) 成立基礎不同。
社團法人是以一定的人為基礎,有自己的成員即“社員”;
財團法人是以一定的財產為基礎,沒有成員但有一定的獨立財產。
(2) 設立行為的差別。
社團的設立行為,限於生前行為,並是二人以上的共同法律行為,表現為以設立法人為目的的訂立章程的法律行為,簡稱社團章程行為;
財團的設立行為,不限於生前行為,可以是死因行為,是行為人所為的捐助行為,僅有一人為之也無不可。而捐助行為包括訂立捐助章程和捐助財產兩部分。
(3) 設立目的不同。
社團法人的目的法律一般不做限定,可以是公益的,也可以是營利的;
財團法人一般只能是公益的。
(4) 設立程式的差別。
財團一般以追求公益事業為目的,其設立在多數國家較為嚴格。社團內部形態不一,依法適用不同的設立程式,其中非營利社團在許多國家只需登記即可。在德國法中,非營利社團一般只須履行登記;而營利社團則須邦(州) 許可,並遵守特別法(如公司法) 的程式;外國社團由聯邦參議院決議授予權利能力。
(5) 設立人地位的差別。
社團的設立人,在社團成立後,取得社團的社員資格;
財團的設立人,完成財團設立後,則與財團不再有任何聯繫。
(6) 變更和解散的條件不同。
在社團,社員可以依決議自動加以變更,還可以依決議自願解散;
在財團,其目的、章程及組織的變更、管理方法的修改,或者解散,須由特定機構依職權為之,不存在自願決議的解散。
(7) 內部組織不同。
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意思機關或權力機關,董事會或理事會系依據其指示進行管理;
財團法人則無社員大會或意思機關,只有一個管理機關,依章程目的進行管理。
(資料來源:http://wiki.mbalib.com/zh-tw/%E8%B4%A2%E5%9B%A2%E6%B3%95%E4%BA%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