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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0405 |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1年 - 111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庭務員: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110405

年份:111年

科目: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

4某地方法院事第一合議審判案件,庭員有甲、乙、丙3名法官,於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應由何人充任審判長?
(A)甲之法官年資16年,45歲,於該庭2年
(B)乙之法官年資12年,50歲,於該庭1年
(C)丙之法官年资10年,48歲,於該庭3年
(D)甲、乙、丙3名法官輪流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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