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屬於憲法或法律定有任期及任命程序之獨立行使職權人員?
(A)考試委員
(B)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C)審計長
(D)中央銀行總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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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117), C(186), D(1595), E(0) #3460243
統計: A(51), B(117), C(186), D(1595), E(0) #3460243
詳解 (共 4 筆)
#6489863
AI詳解:ChatGPT
(A) 考試委員(已更正)
✅ 屬於憲法保障的職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84條,考試委員由總統任命,經立法院同意,任期4年,且依法行使職權,具有獨立性。
(B) 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
✅ 依《公平交易法》規定,公平會委員依法任命,有一定任期(4年),具獨立職權,非行政機關直屬的從屬官員。
(C) 審計長
✅ 屬於憲法保障職務。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04條,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期6年,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D) 中央銀行總裁
❌ 不屬於法律明定任期之獨立職位。
中央銀行總裁雖然職務重要,但依《中央銀行法》,總裁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無法定任期,屬於政務職或高階行政人員,不具完全獨立性,也非具憲法保障之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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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809
央行:總裁(依總統令特任,任期五年,可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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