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應以書面訂立,否則該契約無效?
(A)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B)人事保證契約
(C)委任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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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840), C(50), D(39), E(0) #1834379
統計: A(120), B(840), C(50), D(39), E(0) #1834379
詳解 (共 7 筆)
#4441163
第 二十四 節之一 人事保證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
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前項終止契約,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但當事人約定較短之期間者,
從其約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僱用人應即通知保證人: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一、僱用人依法得終止僱傭契約,而其終止事由有發生保證人責任之虞者
。
二、受僱人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經僱用人向
受僱人行使權利者。
三、僱用人變更受僱人之職務或任職時間、地點,致加重保證人責任或使
其難於注意者。
保證人受前項通知者,得終止契約。保證人知有前項各款情形者,亦同。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得減輕保證人之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而僱用人不即通知保證人者。
二、僱用人對受僱人之選任或監督有疏懈者。
人事保證關係因左列事由而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一、保證之期間屆滿。
二、保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三、受僱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四、受僱人之僱傭關係消滅。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人事保證,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保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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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4194
(A) 期限逾一年之不動產租賃契約 ❌
(B) 人事保證契約 ✔️
(C) 委任契約 ❌
(D) 消費借貸契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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