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提出「犯罪飽和原則(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
(A)龍布羅梭 (Cesare Lombroso)
(B)費利( Enrico Ferri)
(C)加洛法洛( Roffaella Garofalo)
(D)史密斯( Edward Smith)
統計: A(238), B(5061), C(503), D(225), E(0) #2988683
詳解 (共 3 筆)
恩里科‧費利
代表理論:犯罪多元性理論
犯罪飽和原則(The Law of Criminal Saturation):
定義:費氏認為所有社會的犯罪都會達到飽和點,只要具有一定的人的因素、自然因素及社會因素,就會有一定量的犯罪;若犯罪數字與犯罪飽和點有相當距離時,顯示存有「犯罪黑數」。
犯罪的周期性波動:每年財產與人身犯罪呈現交替變動,前者上升後者便下降,反之亦然。若自然或社會因素極端不穩定時,會產生短暫的「犯罪過度飽和」(Criminal Super Saturation)現象,如發生戰爭時。
犯罪的周期性增長:因自然及社會環境因素不斷發展變化,犯罪率持續上升,呈現周期性增長趨勢。如歐洲因出生率及移民變遷,每五年便發生一次犯罪率周期性增長現象。
龍勃羅梭
提出最有名的概念是「生來犯罪人」,亦稱「天生犯罪人」。
龍勃羅梭的主要理論認為犯罪是由多種生理反常導致的,他推測犯罪行為代表著一種返祖性,「罪犯應該具有類似類人猿的形態和構造」,這些生物學上的缺陷導致罪犯和現代社會和文明產生衝突。經過多年對正常人和罪犯的研究,龍勃羅梭認為這種「生來犯罪人」可以從解剖學上得到確認,罪犯多具有有坡度的前額,不同尋常的耳朵,不對稱的面部,格外長的手臂以及其他的「生理特徵」,某一類罪犯還對應著某一類特殊的生理特徵。龍勃羅梭還認為罪犯有較為遲鈍的痛感,更為敏銳的視力,缺少道德感,更為粗魯和殘忍。除去描述了「天生的犯罪性」的特徵外,龍勃羅梭還描述了「偶然的犯罪性」指的在衝動下會引起犯罪的特徵。
加羅法洛
代表理論: 自然犯罪理論
所謂自然犯罪是與人體的遺傳因素和反常特質決定的,不受客觀環境條件或某一時期特殊情況影響的違背道德觀念的犯罪。他將自然犯罪分為兩類:一類是觸犯憐憫之心的犯罪。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或傷害他人身體;(2)違背道德的損害人的自由或身體;(3)直接損害道德的行為。另一類是觸犯正直之心的犯罪。包括:(1)暴力侵犯他人財產;(2)非暴力的詐欺;(3)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威公民權。
依據有無違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分為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
自然犯罪: 指那些違反人類道德、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這種行為,由於從根本上說違反了人的本性,所以無論在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盜竊等。
法定犯罪: 指行為本身並不一定具有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只是因為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應受到一定的處罰,因而成為犯罪。這種行為往往由於國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規定為犯罪。因此,這類犯罪通常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依照國家政治形勢的變動而變更,或者依照國家政策的變更而改變。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史密斯: 研究的是白領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