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判決文字運用了何種解釋方法?「依其規定之內容乃須有所謂的『治理』……。而所謂『治理』乃指『管理』(趙錫如主編辭海第576頁)……」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歷史解釋
(D)目的解釋
統計: A(5767), B(288), C(158), D(271), E(0) #2592953
詳解 (共 6 筆)
法律之解釋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以解釋的主體做為區分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前者係指由公權力機關做為解釋主體,其所作成之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後者則非由公權力機關進行解釋,僅具學理上之重要性,而不具備拘束力。然而兩者之間的解釋技術並非一刀切割開來互相無法並存。就解釋技術而言,不論有權解釋、無權解釋,在方法上仍是相通的。亦即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方式不論有權或無權解釋皆可使用。
無權解釋
1.定義: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亦稱為學理解釋。
2.種類: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又稱目的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B.限縮解釋 C.當然解釋 D.反面解釋 E.補正解釋 F.類推解釋 G.歷史解釋 H.體系解釋
①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是指依據法律條文之定義或文義所作的解釋。
②論理解釋:指不拘泥法條文字,而依據法條之邏輯而為推理作用,以闡明法規範整體意義的解釋。
1.擴張解釋:例領土為國家構成要素,就字義而言,領土僅指地面的土地,然自然論上言,則領海、領空亦應包括之。
2.限制解釋=限縮解釋:例憲法§20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其中人民應解釋為僅指男子。
3.當然解釋
(1)舉重以明輕:例某道路載有重型車輛准予通行之圖記,則解釋上小型車亦應再容許之列。
(2)舉輕以明重:例公園中告示公園內禁止攀折花木,則亦禁止將整株花木拔走。
4.反面解釋:例民法§12規定滿20歲為成年。換言之,如未滿20歲則為未成年。
5.補正解釋
6.歷史解釋:指依據立法資料如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以闡明法律真意,旨在探求立法者之原意。
7.比較法解釋:指比較外國立法或外國判決或學說而為解釋之方法。
8.目的解釋:係由法律條文之目的,解釋法條意義之方法;目的解釋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例法律有規定攜帶凶器(只要能傷人之物謂之)竊盜罪,依目的解釋方法,可將鹽酸、硫酸解釋為凶器。
9.體系解釋:注意法條之間的關聯性。
10.合憲性解釋:在解釋法律時,應朝合於憲法、不違背憲法之方向加以解釋。
※除了大法官外,小法官也可以作合憲性解釋,例台北某依法官認為通姦罪違憲,可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申請大法官釋憲(小法官只是不能作違憲宣告)
法律之解釋
法律解釋是適用法律時的基本前提。以解釋的主體做為區分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前者係指由公權力機關做為解釋主體,其所作成之解釋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後者則非由公權力機關進行解釋,僅具學理上之重要性,而不具備拘束力。然而兩者之間的解釋技術並非一刀切割開來互相無法並存。就解釋技術而言,不論有權解釋、無權解釋,在方法上仍是相通的。亦即文義解釋、論理解釋等方式不論有權或無權解釋皆可使用。
(一)有權解釋
1.又稱機關解釋,係指由公權力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機關就法律所表示之見解,具有法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2)司法解釋:
司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司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審判解釋:
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闡明的解釋。
B.質疑解釋:
人民或政府機關對於法律條文的涵義有疑義時,向司法機關聲請解釋。根據現行憲法規定,我國的質疑解釋主要是指司法院大法官所為的解釋。
(3)行政解釋:
行政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其方式不外為:行為機關對於法令涵義所做的解釋或上級機關就法令涵義所做的指示。
(二)無權解釋
1.定義:
適用法律者依據文義或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推理,以闡明法律條文的涵義。此等解釋並不具有拘束力,亦即政府機關和人民均不受無權解釋所拘束,亦稱為學理解釋。
2.種類:
(1)文理解釋:
又稱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文義或字義,以及通常使用的方式所做的解釋,以確定法律的意義。
(2)論理解釋:
又稱目的解釋參酌法律制定的理由、沿革及其他相關事項,不拘泥於法律條文的字句,依據一般推理的原則,以闡明法律條文真義的解釋。論理解釋的方法主要有:
A.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B.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C.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D.反面解釋:
又稱為反對解釋,係指根據法律條文的正面字義,推論出其反面的意義與結果。
E.補正解釋:
又稱為補充解釋,係指法律條文規定的內容有明顯的疏漏或錯誤時,綜觀法律全文加以推論,以為補充或修正的解釋。
F.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G.歷史解釋:
又稱為沿革解釋,係指根據法律制定過程的相關資料,以探究立法者原意的解釋。例如對某些法律條文有疑義時,可參考其制定草案的理由書、報告書等相關立法資料,以探求其真義。
H.體系解釋:
在解釋法律條文時,須參酌該條文於該法之定位及角色,注意條文之間上下文之關聯,是否一致且通順,邏輯是否無相悖離,又稱為系統解釋,不論是法內部之體系亦或是整體法秩序的系統皆應考量,以利維持法體系的一貫及融通。
3.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的關係:
(1)法律解釋的順序,應先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法律解釋的結果,若文理解釋與論理解釋互相牴觸時,應以論理解釋的結果為準則。
(3)法律解釋的態度,對於抽象文字雖應從廣義解釋,但對於處罰、課以人民義務、或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定,以及例外規定,都應從狹義解釋,即所謂的嚴格解釋。
以下範例擷取自法律人:在過去我國司法實務中,最高法院普遍認為,只要為了營利而買入毒品,就會構成販賣毒品罪;而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在為了營利而買入毒品時,就算完成了犯罪行為。
然而,這邊就有弔詭的情況發生:不用真的把毒品「賣出去」,只要為了營利「買入」毒品,就已構成販賣毒品行為。為此,大法官在792解釋中宣告最高法院判例違憲,其中一項重要的理由,就是最高法院的判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法律體系。
在毒品條例體系中,已有別的條文處罰為了販賣而購入的行為,因此不應將販賣行為解讀為包含單純的購買行為。立法者在毒品條例中,考量不同態樣的毒品犯罪行為、法益的重要性、防止侵害的可能性及事後矯正行為人的必要性等因素,透過毒品條例依序建構出「販賣毒品既遂」、「販賣毒品未遂」、「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及「持有毒品」4種不同犯罪態樣,並依應負責任的程度訂定處罰規範,因此「販賣」的解釋,按整體法律體系,不應包括單純「購入」毒品的情形。
簡單來說就是透過當初的時空背景來了解立法的原因,從而對法條進行修正或增減。
以下範例擷取自法律人:土地法第97條所說的「房屋」是指什麼?最高法院在這則判決中透過目的解釋,確立了土地法的適用範圍。最高法院認為,土地法第97條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房屋所有權人乘機哄抬租金,讓處於經濟上弱勢的承租人沒有地方可居住,產生居住問題,因此國家介入限制租金上限,保障人民的生存權。
但是,若承租人用來營業獲取利潤,並非供居住安身,則跟本條的法律目的無關;且商業經營還有建造、維修、稅捐等成本,與一般住宅不同;況且商業經營也有獲得商業利益,更沒有立法限制的必要,應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回歸巿場機制,來決定租金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