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情形,那一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才會發生撤銷之效力?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法律行為
(B)因錯誤或誤傳之意思表示而為法律行為
(C)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
(D)因暴利行為所為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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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516), C(613), D(2334), E(0) #3171268
統計: A(174), B(516), C(613), D(2334), E(0) #3171268
詳解 (共 10 筆)
#6142003
整理給大家
撤銷權的行使:
1.以意思表示為之:
民法第88條:錯誤傳達的撤銷意思表示
民法第92條:意思表示受到詐欺脅迫
2.以訴為之:
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
民法第244條:詐害債權
以上答案只有(D)暴利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才會發生撤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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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865
撤銷權vs撤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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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0005
(A)
民法 第87條1項: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B)
民法 第88條1項: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C)
民法 第92條1項: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D)
民法 第74條1項: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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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9634
(A)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其意思表示「無效」,
性質上為「自始無效」。
(B)意思表示,
因「傳達人」或傳達機關「傳達不實」者,
得比照前條之規定「撤銷之」。
性質上為「得撤銷」。
(C)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性質上為「得撤銷」。
(D)「暴力行為」,需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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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8313
(A)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之法律行為
知者,不在此限。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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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因錯誤或誤傳之意思表示而為法律行為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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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之法律行為
1.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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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因暴利行為所為之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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