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契約停效之規定何者正確?
①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到期日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②保險人應將保費未交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視為已完成
③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恢復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④保險人於申請恢復效力之期限屆滿後,有終止契約之權
(A)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根據現行《保險法》第116條及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