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關於訴訟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假釋之決定,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故未賦予受假釋人救濟權利,並未限制其訴訟權
(B)憲法第 16 條保障人民之訴訟權,就刑事被告而言,包含其在訴訟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
(C)訴訟權,其核心內容在於人民之權益遭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及時 有效之救濟
(D)訴訟救濟應循之審級與程序,由立法機關衡量訴訟案件之種類、性質、訴訟政策目的以及訴訟制度之 功能等因素,以法律為合理之規定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387), B(353), C(200), D(427), E(0) #1718468

詳解 (共 8 筆)

#2678159

釋字681理由書節錄

  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參照)。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是對於撤銷假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A)撤銷假釋之決定,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故未賦予受假釋人救濟權利,並未限制其訴訟權 雖然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但仍對於受假釋之人有重大影響,故要賦予救濟機會,才不會違反憲法保障訴訟權的意旨

316
2
#2603172

對於撤銷假釋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45
2
#2675939

釋字681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並未剝奪人民就撤銷假釋處分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尋求救濟之機會,與憲法保障訴訟權之意旨尚無牴觸。惟受假釋人之假釋處分經撤銷者,依上開規定向法院聲明異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殘餘刑期後,始得向法院提起救濟,對受假釋人訴訟權之保障尚非周全,相關機關應儘速予以檢討改進,俾使不服主管機關撤銷假釋之受假釋人,於入監執行殘餘刑期前,得適時向法院請求救濟


 

41
0
#2533133
(A)撤銷假釋之決定,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
(共 31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0
3
#2994735
撤銷假釋,受刑人需回到監獄繼續執行殘餘刑...
(共 4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2
0
#5017330
撤銷假釋:向法院聲明異議。否準:訴願+行...
(共 2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4536015

J796

5
0
#5857245

(A)撤銷假釋之決定,非直接涉及人身自由之限制,故未賦予受假釋人救濟權利,並未限制其訴訟權   

假釋制度之目的在使受徒刑執行而有悛悔實據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停止徒刑之執行,以促使受刑人積極復歸社會(刑法第七十七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參照)。假釋處分經主管機關作成後,受假釋人因此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出獄,如復予以撤銷,再執行殘刑,非特直接涉及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限制,對其因復歸社會而業已享有之各種權益,亦生重大影響。是主管機關所為之撤銷假釋決定,允宜遵循一定之正當程序,慎重從事。是對於撤銷假釋之決定,應賦予受假釋人得循一定之救濟程序,請求法院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適時有效救濟之機會,始與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無違。

1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16020
未解鎖
撤銷假釋 須賦予當事人救濟權利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