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 1 年內,仍得行使其權利。此稱之為:
(A)取得時效
(B)消滅時效停止
(C)消滅時效不完成
(D)消滅時效中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 B(66), C(869), D(112), E(0) #1786884
統計: A(112), B(66), C(869), D(112), E(0) #1786884
詳解 (共 5 筆)
#2802988
消滅時效之不完成
乃於時效期間將終止之際,因有難於行使權利之事實發生,暫使其完成延期。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事由:
(一)事變
民法139條:「時效之期間終止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之事變,致不能中斷其時效者,自其妨礙事由消滅時起,一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二)繼承
民法140條:「屬於繼承財產之權利,或對於繼承財產之權利,自繼承人確定或管理人選定,或破產之宣告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三)能力欠缺
民法141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權利,於時效期間終止前六個月內,若無法定代理人者,自其成為行為能力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就職時起,六個月內,其時效不完成。」
(四)監護
民法142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其法定代理人之權利,於代理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 五)婚姻關係
民法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之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
消滅時效不完成之效力:
(一)消滅時效終止之際,如有上述難以行使權利之事實發生,則暫時使之不完成,亦即權利人仍得於法定停止進行期間內行使權利,而生中斷之效力。
(二)不完成之效力,因並非基於特定人間之行為而生,故其效力為絕對的,而得對一切人主張之。
(三)時效之不完成,既僅在於使即將完成之時效,在一定期間內暫時停止不完成,則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仍屬有效。故與時效之中斷,生重行起算之效果者不同。
79
0
#2816129
143 時效不完成
4
1
#4525398
時效中斷,Replay
時效不完成,Loading
時效進行停止,Pause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