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
發現少年有第 3 條第 2 款之虞犯事件者,得請求何機關處理之?
(A)地方法院檢察署
(B)少年法院
(C)高等法院
(D)家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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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2098), C(9), D(76), E(0) #1534564
統計: A(145), B(2098), C(9), D(76), E(0) #1534564
詳解 (共 6 筆)
#2590824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18 條規定: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有第三條之事件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
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構,發現少年有第三條第二款之事件者,亦得請求少年法院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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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3795
少事法第 3 條
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
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少年法院
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少輔會
(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
(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
(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
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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