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有關會計事務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
(B)公有營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
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
(C)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
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
(D)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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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368), C(193), D(186), E(0) #2572879
統計: A(118), B(368), C(193), D(186), E(0) #2572879
詳解 (共 6 筆)
#4845659
(B)公有營業改成公營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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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878
會計法第58條
會計人員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記帳(A)。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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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60條
公營事業有永久性財物之折舊,與無永久性財物之盤存消耗,應以成本為標準;其成本無可稽考者,以初次入帳時之估價為標準。(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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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65條
各種分類帳簿之各帳目所有預收、預付、到期未收、到期未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之各事項,均應於結帳前先為整理紀錄。(C)
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除為前項之整理紀錄外,對於呆帳、折舊、耗竭、攤銷,及材料、用品、產品等盤存,與內部損益銷轉,或其他應為整理之事項,均應為整理紀錄。
各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有所屬分會計者,應俟其所屬分會計之結帳報告到達後,再為整理紀錄。但所屬分會計因特殊事故,其結帳報告不能按期到達時,各該單位會計或附屬單位會計得先行整理結帳,加註說明,俟所屬分會計報告到達後,再行補作紀錄,整理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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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66條
各帳目整理後,其借方、貸方之餘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公務之會計事務,各收支帳目之餘額,應分別結入歲入預算及經費預算之各種帳目,以計算歲入及經費之餘絀。
二、公營事業之會計事務,各損益帳目之餘額,應結入總損益之各種帳目,以為損益之計算。(D)
三、前二款會計事務,有關資產、負債性質各帳目之餘額,應轉入下年度或下期各該帳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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