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根據公平交易法,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此等規定之 情形者,視為下列何者?
(A)寡占
(B)獨占
(C)結合
(D)聯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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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2802), C(530), D(996), E(0) #2525518
統計: A(94), B(2802), C(530), D(996), E(0) #2525518
詳解 (共 10 筆)
#4846585
公平交易法第七條第二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視為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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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0163
(B)
公平交易法 第7條1項:獨占
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公平交易法 第7條2項: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C)
公平交易法 第10條1項:結合
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公平交易法 第10條2項:
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
1. 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
2. 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
3. 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 一併計入。
(D)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1項:聯合
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2項:其他方式之合意
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3項:聯合行為之合意
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公平交易法 第14條4項:
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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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4875
1.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2.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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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9126
公平交易法第7條
1. 本法所稱獨占,指事業在相關市場處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
2. 二以上事業,實際上不為價格之競爭,而其全體之對外關係,具有前項規定之情形者,視為獨占。-(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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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0條
1.本法所稱結合,指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C)
一、與他事業合併。
二、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達到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以上。
三、受讓或承租他事業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四、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
五、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2.計算前項第二款之股份或出資額時,應將與該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及與該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所持有或取得他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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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第14條 --(D)
1.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
2.前項所稱其他方式之合意,指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
3.聯合行為之合意,得依市場狀況、商品或服務特性、成本及利潤考量、事業行為之經濟合理性等相當依據之因素推定之。
4.第二條第二項之同業公會或其他團體藉章程或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決議或其他方法所為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亦為本法之聯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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