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準用最有利標案件,評選委員會開會辦理評選時,未就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
項討論,該案承辦人員發言向主席表示程序違法。
(A)O
(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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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7), C(0), D(0), E(0) #3094575
統計: A(34), B(7), C(0), D(0), E(0) #3094575
詳解 (共 1 筆)
#6024311
法規名稱: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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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應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時,應由本委員會或該個別委員敘明理由,並列入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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