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報社刊登徵文比賽啟事,載明比賽第一名獎金 10 萬元,第二名獎金 5 萬元,第三名獎金 3 萬元,收件之截止
日期為民國 102 年 5 月 1 日。並於啟事中載明,比賽前三名之著作權歸於報社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為優等懸賞廣告之事例
(B)由於啟事中未指定優等之評定方法,故由甲報社決定方法評定之
(C)甲報社於名次評定完成時,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D)徵文之著作權應屬於各該作者,甲報社之啟事聲明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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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72), C(53), D(1821), E(0) #1482489
統計: A(156), B(72), C(53), D(1821), E(0) #148248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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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103
第 164 條
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為懸賞廣告。廣告人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
數人先後分別完成前項行為時,由最先完成該行為之人,取得報酬請求權;數人共同或同時分別完成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
前項情形,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之義務,即為消滅。
前三項規定,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準用之。
第 164-1 條
因完成前條之行為而可取得一定之權利者,其權利屬於行為人。但廣告另有聲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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