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臺灣土地銀行依公司法及銀行法等規定設立,以經營各項銀行業務,發展國民經濟建設為宗旨。
其組織之屬性為:
(A)行政法人
(B)私法人
(C)公法人
(D)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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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9), B(1989), C(386), D(174), E(0) #2822913
統計: A(309), B(1989), C(386), D(174), E(0) #2822913
詳解 (共 9 筆)
#5524599
只有中央銀行是行政院所屬的二級機關
其他都是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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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553
釋字787:
...本件爭議係因原告以臺灣銀行宜蘭分行為被告,依其及參加人分別與臺灣銀行所簽訂「臺灣銀行優惠儲蓄綜合存款開戶申請書暨約定書」,請求被告給付其特定期間之退伍金優存利息所生,涉及原告及參加人對被告之優存利息給付請求權,以及被告給付義務存否之訴訟爭議。此一訴訟爭議之法律屬性,應依兩造之法律地位、原告據以主張之給付請求權基礎之屬性而定。
被告為臺灣銀行之分支機構,而臺灣銀行性質為私法人,非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所定義之行政機關,除有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將公權力委託其行使外,即無從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及第16條參照)。臺灣銀行固基於其與國防部之約定,辦理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與利息之給付事宜。惟其內容不外涉及優存戶開戶存款後,雙方之存款、利息計算與給付等,與公權力之行使無關。且國防部亦未另行將其法定權限之一部委託行使,非屬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所定公權力委託行使之情形,從而臺灣銀行並不因辦理給付退除役軍職人員退伍金優存事務,而取得擬制行政機關之地位。是退除役軍職人員與臺灣銀行所訂立之優存契約,性質上應屬私法契約。準此,本件因系爭優存契約所生請求給付優存利息爭議,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議,其訴訟應由普通法院宜蘭地院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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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056
下列何者為公法人?
(A) 臺灣銀行
(B) 村、里
(C) 國立大學
(D) 鄉、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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