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效果)。故非 M 則非 S。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類推適用
(D)反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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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207), C(452), D(2852), E(0) #2571761

詳解 (共 5 筆)

#4890224

法律解釋可分為兩類
(
學術(個人、無權)解釋:研究法律的人依據法理來解釋法律的涵義,代表學者個人的意見,雖具有價值但不能直接發生任何約束力
1.
文理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異議或文藝而為之的解釋,故亦稱為文字解釋,這是解釋法律最基本的方法。文理解釋應注意哪些原則(1)解釋法文應注意其專門性(2)解釋法文應注意其通常性(3)解釋法文應注意其整體聯貫性(4)解釋法文應注意其穩定性及適應性
2.
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文之文具,而已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意
(1)
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即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時,乃擴張法文之意義,以為解釋之謂。
(2)
限制解釋(退縮解釋):即法文字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以為解釋者是也
(3)
當然解釋:法文雖無明白規定,但揆諸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之解釋法也
(4)
反面解釋:對於法文所規定之事項,推論其相反結果,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謂之
(5)
歷史解釋:指追溯與蒐集制定法律之經過,從立法資料和歷史材料上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 論理解釋語文理解是二者間有哪些共通原則1.解釋之順序,應先以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
解釋之結果有衝突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3.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該從廣義解釋
(6)
比較法解釋:係以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外國判例或學說而為解釋之方法
(7)
目的解釋:係由法律規範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蓋任何法律均有其欲實現之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該目的為主要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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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義解釋:係指依據法律條文上的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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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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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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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802

一.因條文有限,社會現象無窮因此立法者常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ex:概括條款、抽象字眼)],當法律適用時有疑義,為探求其真意以使其正確使用,則會做出法律解釋。

Q:立法者立法時如何算是妥適地運用?

1.有理解可能性

2.有預見可能性(針對受規範者)

3.有審查可能性

二.依解釋主體不同分為機關解釋學理解釋 (誰做解釋?)

(一) 機關解釋=有權解釋=強制解釋=法定解釋 

(原則上不含考試解釋、監察解釋;例外:監察解釋台灣曾有)

立法解釋

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即所謂定義性法條(在同一法規中對相關名稱加以解釋確定其意義)

司法解釋

指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的涵義作出解釋

審判解釋(小法官)

法官審判時,對所依據的法律條文加以解釋闡明

質疑解釋(大法官)

司法院大法官對人民或政府機關一聲請而做的解釋(大法官釋憲)

行政解釋

指上級行政機關,在施行法律及命令時,對下級行政機關所做有關法令含意的指示

*得解釋範圍:

1.以法律、命令為限(不得解釋憲法)

2.以行政法令為限(不得解釋刑法..)

3.下級行政機關應受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解釋拘束

(二)學理解釋=無權解釋=個人解釋

(學者基於個人在學理之見解,無拘束力)

三.依解釋方法不同分為文理解釋、論理解釋(怎麼做?)

(一) 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文字解釋 (指依法條之定義文意所作的解釋)

專門性

法條中有專有名詞,應掌握其專門性,不能以通常觀念為之。

ex:[善意]第三人→指不知情者

通常姓

專有名詞外依社會觀念為之。

ex: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指文字書寫於紙面,非書本封面

時代性

不確定法律概念中,常含有道德評價,應掌握時代性,使法律能順時移轉。

ex: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穩定性

不可朝令夕改

優先性

文理解釋是基本的法律解釋,有疑義時應先文禮後論理

(二) 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條文字)

擴張解釋

=擴充解釋

文字失之狹隘,或不足以表示立法者真義,以擴張法條文字意義作解釋。

ex:[領土]為國家基本要素→就意義而言,指地面、土地→自論理而言包含領海、領空

限制解釋

=限縮解釋

文理解釋結果比論理更為廣泛,則以限制法條所包含的意義做解釋。

ex:[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就文理而言包含男女→論理而言僅只男子

當然解釋

揆諸事理,認為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

舉重以明輕(以大例小)ex:[重型]車輛可通行→小型車輛當然可通行

舉輕以明重(以小例大)ex:魚池旁[禁止垂釣]→網魚、電魚、炸魚當然包括在內

反面解釋

=反對解釋

法律所訂之事項,就其反面而為相反意義之解釋。

ex:[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為未滿18歲則為未成年

補正解釋

文字有欠完備或有錯誤時,則統觀法律全文而以解釋補正。

ex:大法官釋字第3、175號:補正解釋監察己考試亦有法律提案權

歷史解釋

=沿革解釋

以立法資料(ex: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以闡明法律真義,回朔探求立法者真義

比較法解釋

比較外國立法例、判例、學說

目的解釋

立法目的,闡釋法律疑義;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

體系解釋

法命之間有關聯性,不可偏重於個別。

ex:刑法中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直系血親尊親屬?→看民法

合憲性解釋

在解釋法律時,應盡量朝合於憲法不違背的方向加以解釋→不輕易違憲說

四.結論

解釋順序?

先文理解釋後論理解釋

當解釋結果相互抵觸時應?

以倫理解釋為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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