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若 M(法律構成要件)則有 S(法律效果)。故非 M 則非 S。此係運用下列何種方法?
(A)文義解釋
(B)體系解釋
(C)類推適用
(D)反對(面)解釋
統計: A(196), B(207), C(452), D(2852), E(0) #2571761
詳解 (共 5 筆)
法律解釋可分為兩類
(一) 學術(個人、無權)解釋:研究法律的人依據法理來解釋法律的涵義,代表學者個人的意見,雖具有價值但不能直接發生任何約束力
1.文理解釋:依據法律條文之異議或文藝而為之的解釋,故亦稱為文字解釋,這是解釋法律最基本的方法。文理解釋應注意哪些原則(1)解釋法文應注意其專門性(2)解釋法文應注意其通常性(3)解釋法文應注意其整體聯貫性(4)解釋法文應注意其穩定性及適應性
2.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文之文具,而已法秩序之全體精神為基礎,依一般推理作用以闡明法律之真意
(1)擴張解釋(擴充解釋):即法律意義,如僅依文字解釋則失之過窄,而不足以表示立法之真義時,乃擴張法文之意義,以為解釋之謂。
(2)限制解釋(退縮解釋):即法文字義失之過寬而與社會實情不符,不得不縮小其意義,以為解釋者是也
(3)當然解釋:法文雖無明白規定,但揆諸事理,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之解釋法也
(4)反面解釋:對於法文所規定之事項,推論其相反結果,就其反面而為之解釋謂之
(5)歷史解釋:指追溯與蒐集制定法律之經過,從立法資料和歷史材料上闡明法律真義的解釋 論理解釋語文理解是二者間有哪些共通原則1.解釋之順序,應先以文理解釋而後論理解釋
2.解釋之結果有衝突時,應以論理解釋為準3.解釋之態度,對於抽象文字應該從廣義解釋
(6)比較法解釋:係以比較外國立法例或外國判例或學說而為解釋之方法
(7)目的解釋:係由法律規範的目的,闡釋法律疑義之方法,蓋任何法律均有其欲實現之目的,解釋法律應以貫徹該目的為主要任務
一.因條文有限,社會現象無窮因此立法者常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ex:概括條款、抽象字眼)],當法律適用時有疑義,為探求其真意以使其正確使用,則會做出法律解釋。
|
Q:立法者立法時如何算是妥適地運用? 1.有理解可能性 2.有預見可能性(針對受規範者) 3.有審查可能性 |
二.依解釋主體不同分為機關解釋、學理解釋 (誰做解釋?)
(一) 機關解釋=有權解釋=強制解釋=法定解釋
(原則上不含考試解釋、監察解釋;例外:監察解釋台灣曾有)
|
立法解釋 |
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即所謂定義性法條(在同一法規中對相關名稱加以解釋確定其意義) |
||||
|
司法解釋 |
指司法機關對法律條文的涵義作出解釋
|
||||
|
行政解釋 |
指上級行政機關,在施行法律及命令時,對下級行政機關所做有關法令含意的指示 *得解釋範圍: 1.以法律、命令為限(不得解釋憲法) 2.以行政法令為限(不得解釋刑法..) 3.下級行政機關應受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解釋拘束 |
(二)學理解釋=無權解釋=個人解釋
(學者基於個人在學理之見解,無拘束力)
三.依解釋方法不同分為文理解釋、論理解釋(怎麼做?)
(一) 文理解釋=文義解釋=文字解釋 (指依法條之定義或文意所作的解釋)
|
專門性 |
法條中有專有名詞,應掌握其專門性,不能以通常觀念為之。 ex:[善意]第三人→指不知情者 |
|
通常姓 |
專有名詞外依社會觀念為之。 ex:得以[書面]委託他人→指文字書寫於紙面,非書本封面 |
|
時代性 |
不確定法律概念中,常含有道德評價,應掌握時代性,使法律能順時移轉。 ex: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
|
穩定性 |
不可朝令夕改 |
|
優先性 |
文理解釋是基本的法律解釋,有疑義時應先文禮後論理 |
(二) 論理解釋(不拘泥於法條文字)
|
擴張解釋 =擴充解釋 |
文字失之狹隘,或不足以表示立法者真義,以擴張法條文字意義作解釋。 ex:[領土]為國家基本要素→就意義而言,指地面、土地→自論理而言包含領海、領空 |
|
限制解釋 =限縮解釋 |
文理解釋結果比論理更為廣泛,則以限制法條所包含的意義做解釋。 ex:[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就文理而言包含男女→論理而言僅只男子 |
|
當然解釋 |
揆諸事理,認為事項當然包括在內者。 舉重以明輕(以大例小)ex:[重型]車輛可通行→小型車輛當然可通行 舉輕以明重(以小例大)ex:魚池旁[禁止垂釣]→網魚、電魚、炸魚當然包括在內 |
|
反面解釋 =反對解釋 |
法律所訂之事項,就其反面而為相反意義之解釋。 ex:[滿18歲]為成年→反面解釋為未滿18歲則為未成年 |
|
補正解釋 |
文字有欠完備或有錯誤時,則統觀法律全文而以解釋補正。 ex:大法官釋字第3、175號:補正解釋監察己考試亦有法律提案權 |
|
歷史解釋 =沿革解釋 |
以立法資料(ex:立法沿革、立法理由)以闡明法律真義,回朔探求立法者真義 |
|
比較法解釋 |
比較外國立法例、判例、學說 |
|
目的解釋 |
由立法目的,闡釋法律疑義;有整合各種解釋方法之功能。 |
|
體系解釋 |
法命之間有關聯性,不可偏重於個別。 ex:刑法中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直系血親尊親屬?→看民法 |
|
合憲性解釋 |
在解釋法律時,應盡量朝合於憲法、不違背的方向加以解釋→不輕易違憲說 |
四.結論
|
解釋順序? |
先文理解釋後論理解釋 |
|
當解釋結果相互抵觸時應? |
以倫理解釋為準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