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證券商若非法經營墊款、墊股業務者,係屬不法從事下列何種事業?
(A)證券金融事業
(B)證券投顧事業
(C)證券投信事業
(D)證券集保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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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0), C(10), D(11), E(0) #1024900
統計: A(74), B(0), C(10), D(11), E(0) #1024900
詳解 (共 2 筆)
#5839388
證券商若非法經營墊款、墊股業務者,係屬不法從事下列何種事業?
(A) 證券金融事業
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規定予證券投資人、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融通資金或證券之事業。
(B) 證券投顧事業
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判斷,為委任人執行有價證券投資之業務者。 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C) 證券投信事業
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共同基金),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代客操作),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的公司機構。
指向不特定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發行受益憑證(共同基金),或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交付受益憑證(代客操作),從事於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的公司機構。
(D) 證券集保事業
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早期台灣的證券商有二種業務,分別為「證券經紀商」與「證券自營商」,前者是「甲種證券商」,後者是「乙種證券商」,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丙種墊款。
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故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違反上述法規。
指經營有價證券之保管、帳簿劃撥及無實體有價證券登錄之事業。
早期台灣的證券商有二種業務,分別為「證券經紀商」與「證券自營商」,前者是「甲種證券商」,後者是「乙種證券商」,如果沒有經過核准,就私下幫想要買股票但資金不足的人墊款,也就是進行只有證券金融事業才能做的事,則被稱為丙種墊款。
又證券交易法第18條第一項規定,經營證券金融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或其他證券服務事業,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故非法經營證券金融事業,違反上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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