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我國地方自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地方自治團體得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惟其內容仍不得違反 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B)依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
(C)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得以自治條例規定處以行政罰者,僅有直轄市或縣 (市),而不包含鄉(鎮、市)在內
(D)關於憲法未列舉事項究竟應屬中央或地方之權限產生爭議時,由行政院 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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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62), C(1156), D(3302), E(0) #3225725
統計: A(57), B(162), C(1156), D(3302), E(0) #3225725
詳解 (共 7 筆)
#6093243
J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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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憲法第十章相關條文觀之,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列舉事項明文規定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者(例如憲法第107條至第110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第1項所規定者),依該規定行之;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依其事務性質是否有全國一致之性質,決定究竟屬於中央或地方之權限,藉以貫徹住民自治、因地制宜之垂直分權理念(本院釋字第738號解釋參照)。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憲法第111條規定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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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0596
地制法77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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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7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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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 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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