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人民創制、複決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地方自治條例,可為創制
(B)對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可為複決
(C)對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可為創制或複決
(D)對地方預算及人事事項,可為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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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102), C(1021), D(82), E(0) #2965986
統計: A(157), B(102), C(1021), D(82), E(0) #2965986
詳解 (共 7 筆)
#5592834
地方制度法
第 16 條
直轄市民、縣(市)民、鄉(鎮、市)民之權利如下:
一、對於地方公職人員有依法選舉、罷免之權。
二、對於地方自治事項,有依法行使創制、複決之權。
三、對於地方公共設施有使用之權。
四、對於地方教育文化、社會福利、醫療衛生事項,有依法律及自治法規享受之權。
五、對於地方政府資訊,有依法請求公開之權。
六、其他依法律及自治法規賦予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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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563
***自己筆記***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全國性公民投票,依憲法規定外,其他適用事項如下:
一、法律之複決。
二、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預算、租稅、薪俸及人事事項不得作為公民投票之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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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5728
地方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如下: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一、地方自治條例之複決。
二、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之創制。
三、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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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8126
關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人民創制、複決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依據公投法§2第3項
(A) 對地方自治條例,可為創制→"複決"
(B) 對地方自治條例立法原則,可為複決→創制
(C) 對地方自治事項重大政策,可為創制或複決
(D) 對地方預算及人事事項,可為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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