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有關公司重整聲請之規定,何者錯誤?
(A)僅限於股票上市之公司
(B)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公司之聲請重整,以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為限
(C)聲請重整,得由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為之
(D)公司股東若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之股份,亦得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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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6), C(27), D(25), E(0) #1192265
統計: A(164), B(16), C(27), D(25), E(0) #1192265
詳解 (共 3 筆)
#5024053
第 282 條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
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
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
數同意之決議行之。(董事會特別決議)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
一之職業工會。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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