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 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之處罰為何?①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②情 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③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 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④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 有上述行為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A)①②③
(B)①②④
(C)①③④
(D)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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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33), C(40), D(224), E(0) #2886086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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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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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5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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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
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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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觀光條例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鍰,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並得按次處罰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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