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大陸地區人民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6 條規定之情形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試問,下列那一情形不在其內?
(A)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及配偶,年齡在 60 歲以上、14 歲以下者
(B)其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須在臺灣地區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者
(C)民國 34 年後,因兵役關係滯留大陸地區之臺籍軍人及其配偶
(D)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後,因作戰或執行特種任務被俘之前國軍官兵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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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1), C(25), D(19), E(0) #3255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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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1838
第 16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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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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