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張三經常在其住家騎樓前,使用其購買之望遠鏡偷看住在對面二樓之妙齡女子臥室而遭檢舉,並
經警察當場查獲。嗣經調查發現,本案該當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3 條所定要件。請問:對於本 案之處置,下列何者正確?
(A)本案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處罰,望遠鏡則由警察機關單獨宣告沒入
(B)本案應移送法院簡易庭處罰,望遠鏡亦由法院簡易庭裁定時併宣告沒入
(C)本案由警察機關處罰後,望遠鏡亦由警察機關單獨宣告沒入
(D)本案由警察機關處罰後,望遠鏡亦由警察機關併宣告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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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6), B(934), C(345), D(2199), E(0) #3255325
統計: A(316), B(934), C(345), D(2199), E(0) #3255325
詳解 (共 8 筆)
#6219618
社維法第43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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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4210
第 43 條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一款、第二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一款、第二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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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59706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
一、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隱私者。
二、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而有妨害善良風俗,不聽勸阻者。
三、以猥褻之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他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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