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警察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 24 小時,違反規定者之處 罰為何?
(A)由所屬警察機關行政處罰
(B)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C)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D)由所屬警察機關行政處罰並應修習 4 小時以上之家庭暴力防治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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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1157), C(208), D(82), E(0) #1811368

詳解 (共 4 筆)

#2852087
第 50 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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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50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移民業務人
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應立
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
前項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
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應即行處理,並評估有無兒童及少年目睹家庭暴力
之情事;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請其他機關(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請之機關(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
機關、醫療(事)機構、學校、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相關機關(構
)協助,被請求者應予配合。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第1項

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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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通報之罰責:警察人員為責任通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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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B (A)    由所屬警察機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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