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多久不行使而消滅?
(A)一個月
(B)三個月
(C)四個月
(D)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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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429), C(21), D(4268), E(0) #232176

詳解 (共 4 筆)

#1445317
郵政法
§33:中華郵政公司履行補償後,發現原寄郵件之全部或一部時,應通知受領補償者,得於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還補償金之全部或一部,請求交付該項發現之原寄郵件。

§34: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35: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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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527
郵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 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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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8936
補償請求權:自交寄之日起六個月。補償金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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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3758
第三十四條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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