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郵儲業務甲、乙、丙_專業科目(2):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65 | 科目: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郵儲業務甲、乙、丙_專業科目(2):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65

年份:108年

科目:民法概要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4.下列民眾至郵局交寄掛號郵件行為之效力,依郵政法規定,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人甲交寄者,無效
(B) 6 歲小孩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C) 10 歲小學生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D)甲乙丙之交寄,均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正確答案:登入後查看

詳解 (共 1 筆)

推薦的詳解#3273695
未解鎖
第12條(行為能力之擬制)  無行為能力...
(共 24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