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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郵儲業務丁_專業科目(2):計算機概論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67 | 科目:計算機概論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_職階人員甄試_專業職(一)/郵儲業務丁_專業科目(2):計算機概論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75267

年份:108年

科目:計算機概論及郵政三法概要(含郵政法、郵政儲金匯兌法、簡易人壽保險法)

4.下列民眾至郵局交寄掛號郵件行為之效力,依郵政法規定,何者正確?
(A)受監護宣告人甲交寄者,無效
(B) 6 歲小孩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始生效力
(C) 10 歲小學生丙交寄者,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D)甲乙丙之交寄,均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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