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所謂約定共用部分,下列何者正確?
(A)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B)指公寓大廈共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C)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專用使用者
(D)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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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 B(79), C(55), D(437), E(0) #3219488
統計: A(161), B(79), C(55), D(437), E(0) #3219488
詳解 (共 2 筆)
#6564088
第3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公寓大廈: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
物及其基地。
二、區分所有:指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有其專有部分,並就其共用部分按其應有部分有所有權。
三、專有部分:指公寓大廈之一部分,具有使用上之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五、約定專用部分: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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