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所定,體育班發展的運動種類原則不包 含下列哪一類?
(A)奧林匹克運動會
(B)世界運動會
(C)亞洲運動會
(D)世界大學運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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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737), C(36), D(174), E(0) #2942091

詳解 (共 4 筆)

#552885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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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8502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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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分類分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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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0241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 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設班基準及發 展之運動種類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 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並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 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 ,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每 年級得設立二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 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 以四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 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經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班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三類;其 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第 二款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
一、修正序文,調整體育班設班基準及發展之運動種類規定之文字順序。 二、修正第一項: (一)第一款:修正分列二目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目: (1)依現行規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每年級體育班以設立一 班為原則,但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每年級得設立 二班以上,且其原發展之運動種類為田徑、游泳或體操之 一者,並得增加發展一類運動種類,係限縮增設之體育班 發展運動種類。基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 方政府)規劃各該體育人才三級銜接培訓之實務考量,爰 第一目修正增加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 動種類為限,與第二款對於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運動 種類之規定一致,俾增加體育班發展運動種類之彈性,以 符合地方政府發展地方運動特色及三級體育人才銜接培訓 需求。又依第六條規定,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 自一年級起設立體育班,爰酌修相關文字。 (2)考量少子女化趨勢,體育班招生不易,每年級設三班以上 體育班非屬正常現象,亦不利學校體育班經營管理,且依 實務現況,多數體育班每班人數至多二十多人(每班招收 十五人為基本成班門檻)且未有每年級設立二班以上體育 班之情事,爰修正規定,明定僅得設立二班,以符實務現 況,並未限縮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班之班級總數發展 。 2.第二目: (1)依現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國中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 三類為限、高中體育班以四類為限,造成完全中學體育班 銜接培訓困擾,爰明定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中部,其發 展之運動種類得以四類為限,並應與高級中等學校發展之 運動種類相同。 (2)惟因考量國中體育班之學生來源,仍由各該地方政府轄區 內入學,不同於高中體育班學生來自全國,為避免體育班 發展之運動種類過多,影響學校師資員額、經費、場地及 課程安排等考量,爰是類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民中學部之 體育班,除同意其發展之運動種類數量與高級中等學校體 育班相同外,如有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 班之情事,其發展運動種類數量仍以四類為限,以避免浮 濫,影響運動培訓。 (二)第二款,修正分列二目規定,說明如下: 1.第一目:基於地方政府規劃體育人才三級銜接培訓之考量, 增列報經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 類,增加之類別,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之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2.第二目:由現行第二款後段文字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另 考量少子女化趨勢,體育班招生不易,每年級設三班以上體 育班非屬正常現象,亦不利學校體育班經營管理,且依實務 現況,多數體育班每班人數至多二十多人(每班招收十五人 為基本成班門檻)且未有每年級設立二班以上體育班之情事 ,爰修正規定,明定僅得設立二班,以符實務現況,並未限 縮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之班級總數發展。 (三)各款所稱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指依據奧林匹克憲章 ( Olympic Chapter)第四十五條一點三點一規定所列之田徑 、划船、羽球、籃球、拳擊、輕艇、自由車、馬術、擊劍、足 球、高爾夫、體操、舉重、手球、曲棍球、柔道、角力、游泳 、現代五項、橄欖球、跆拳道、網球、桌球、射擊、射箭、鐵 人三項帆船、排球等二十八種運動種類,及參考各屆奧林匹克 運動會競賽規程所列之競賽運動種類。 三、刪除現行第二項:現行條項內容移列至第七條第四款規定,將體育班 發展之運動種類,應銜接鄰近前後教育階段發展之運動種類規定之說 明,納入申請設立體育班、新增或調整運動種類時之說明事項。 四、第二項,由現行第三項移列,並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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