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民國 112 年 6 月 28 日修正之郵政法規定,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國內互寄之文件,任何人不得以遞送為營業之項目,不包括下列何者?(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A)國立臺灣大學交寄之信函
(B)交通部交寄之信函
(C)司法院交寄之信函
(D)私立東吳大學交寄 1 件重量 550 公克之信函
(A)國立臺灣大學交寄之信函
(B)交通部交寄之信函
(C)司法院交寄之信函
(D)私立東吳大學交寄 1 件重量 550 公克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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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57), C(160), D(7550), E(0) #1968697
統計: A(87), B(257), C(160), D(7550), E(0) #1968697
詳解 (共 4 筆)
#3479962
第6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
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
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
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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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855
郵政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6 條
除中華郵政公司及受其委託者外,任何人不得以遞送下列文件為營業。但國內、外互寄之跨境文件,不在此限:
一、明信片。
二、郵簡。
三、信函:
(一)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公法人、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所交寄。
(二)前目以外之人所交寄,且單件重量五百公克以下或單件資費不逾十三倍基礎郵資。
運送業者,除附送與貨物有關之通知外,不得為前項文件之遞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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