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依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之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之法律性質為何?
(A)視為要約
(B)視為承諾
(C)推定為要約
(D)要約之引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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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9), B(27), C(34), D(72), E(0) #3039198
統計: A(709), B(27), C(34), D(72), E(0) #3039198
詳解 (共 2 筆)
#6166983
要約與要約之引誘在法律上的區別
(一)有沒有法律上的拘束效果
要約的意思是,當一方提出要約,就表示有想要跟對方訂立契約的意思,一旦對方同意,契約就會成立。
要約之引誘則是一方對別人表示「可以來跟我訂立契約」的行為,這時必須要有具體的人來表示出訂立契約的要約,另外由原本發出要約引誘的人承諾,才會成立契約。
(二)案例說明
要約:A到B賣場,賣場陳列商品並且標價,就是一種「來跟我買東西吧」的要約。A若拿了一包冷凍食品到櫃檯結帳,就是對B賣場的要約做出承諾。這時A就與B賣場成立買賣契約,A必須付錢、B賣場必須交付那包冷凍食品。
要約之引誘:A看到C百貨公司寄來的週年慶DM,裡面記載某名牌大衣只要3折,A看了覺得「好便宜我想買」,但實際上A跟C百貨公司之間還沒有締結任何契約。該週年慶DM是C百貨公司發出的「要約之引誘」,意思是「有一批商品好便宜,快來跟我買」。A必須要親自跑到C百貨公司,拿該名牌大衣結帳,A跟C之間才會締結大衣的買賣契約。
資料來源:法律百科,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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