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交寄國際快捷郵件 1 件,因郵件一部遺失而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依郵政法規定,下列敘述 何者錯誤?
(A)該郵件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中華郵政公司仍應補償
(B)該郵件如為禁寄物品,不得請求補償
(C)該郵件如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不得請求補償
(D)如收件人已無異議接受該郵件者,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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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56), B(21), C(94), D(41), E(0) #3410933
統計: A(2356), B(21), C(94), D(41), E(0) #3410933
詳解 (共 3 筆)
#6361382
郵政法第二十九條: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之處理規定遞送。
郵政法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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