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英國各級法官產生的方式為何?
(A)由司法大臣推薦再由首相提請英王任 命
(B)選舉產生
(C)由司法大臣推薦再由首相提請下院同意任命
(D)由政黨推 薦經上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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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1), B(91), C(279), D(117), E(0) #1405655

詳解 (共 3 筆)

#1546277

根據英國憲法慣例,首相權力:

1.首相有權解散議會。

2.首相可向議會提出立法動議權。

3.代表政府向英王彙報全部情況。

4.代表政府在議會中為政府的重大政策進行辯護。

5.向英王提出任命內閣成員和其他部長名單,也可要求他們辭職或變更他們的職務。

6.主持內閣會議,決定內閣議事日程。

7.向英王推薦高級法官、主教和對某些其他官員的任命。

8.決定各部職權的劃分,決定部的成立、合併和廢除。

9.對各部業務進行總的指導,解決各部之間的爭議。

10.首相掌握著三軍的總指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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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127

英國各級法官一律不經選舉而由任命的方式產生。 

法官一般都是由首相親自挑選

或由

法官(Lord Chancellor)挑選

而最後要由英王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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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4078
英國首相的職權:(絕大部分無法律正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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