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非學習障礙學生之必要鑑定標準?
(A)個人內在能力顯著差異
(B)一般教育所提供之學習輔導無顯著成效
(C)文化刺激不足
(D)知覺動作協調能 力有顯著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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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 B(21), C(1850), D(479), E(0) #23856

詳解 (共 2 筆)

#862349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102.9.2)

本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學習障礙,統稱神經心理功能異常而顯現出注意、
記憶、理解、知覺、知覺動作、推理等能力有問題,致在聽、說、讀、寫
或算等學習上有顯著困難者;其障礙並非因感官、智能、情緒等障礙因素
文化刺激不足、教學不當等環境因素所直接造成之結果。
前項所定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
    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文化刺激不足為排他因素,而非鑑定標準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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