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消防法」規定,參加編組人員(如義勇消防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傷殘或死亡者, 依其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若某義勇消防人員因協助火災搶救受傷,導致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應 給與多少個基數之一次殘障給付?
(A) 8 個基數
(B) 18 個基數
(C) 36 個基數
(D) 90 個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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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2), C(111), D(8), E(0) #3091302

詳解 (共 2 筆)

#5829282
消防法30條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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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 第30條

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因接受訓練、演習、服勤致患病、受傷、身心障礙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傷病者:得憑消防機關出具證明,至指定之公立醫院或特約醫院治療。但情況危急者,得先送其他醫療機構急救。
二、因傷致身心障礙者,依下列規定給與一次身心障礙給付:
(一)極重度與重度身心障礙者:三十六個基數
(二)中度身心障礙者:十八個基數。
(三)輕度身心障礙者:八個基數。
三、死亡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
四、因傷病或身心障礙死亡者,依前款規定補足一次撫卹金基數。
前項基數之計算,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
第一項所需費用,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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